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各省辖市、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精神,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后,我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建设进度明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得以有效运行,开工率、处理率显著提高,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建成并正常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决定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市、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调整到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调整到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各地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省辖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监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做出安排,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进行核定,力争使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
四、切实保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到位。各省辖市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规定时间执行。同时速将文件转发所属各县(市),并督促执行。
五、加强沟通服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联系,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及时反映问题的同时,积极协助代征单位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促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