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时间:2018-11-27

确政文[2005]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确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县城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区内经允许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其它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标准平均为0.8元/立方米,其中:城镇居民用水为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为1.0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为0.8元/立方米。

(一)县城区内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用水量一并收取,其用量按水表显示值计算。

(二)城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公司负责征收,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计收。

(三)对使用压井的住户实行按人、定量征收。

(四)对污水排入县城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

(五)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水,未经过处理或虽经处理但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除按照污水处理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外,排污者还应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六)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按2%提取。

三、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使用

县水务公司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项目建设及运营的实施单位,负责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所征收的资金必须设立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项目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专项用于补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县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财政纪律,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达到足额入库。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数额,确保足额征收。

(二)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涉及城区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利用必要的手段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取得广大缴费对象的支持和理解。

(三)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加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大力度,强力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应缴费用。县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稽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公司,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和稽查。对用水户和取水户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稽查办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日加收3%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减交、缓交或免交污水处理费。

(四)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水务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以促进我县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