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区广大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根本利益,净化供水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确政文〔2002〕92号《关于集中整顿供水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市供水市场经营秩序进行集中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集中整顿供水市场经营秩序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是县政府授权管理、稽查全县供水市场经营秩序的执法单位,城区所有公共供水用户都要主动配合整顿办进行普查登记,并重新与水务公司签定供用水合同,以完善供用水档案,建立用水许可制度。
二、凡擅自改动城区供水设施,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与水务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整改,否则整顿办将依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凡在规定周期内无定检的水表一律由计量检定机构统一校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对无表或表有问题的用户,一律安装或更换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优质计量水表。
四、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的底度标准缴纳水费,拒缴或拖欠水费的用户请主动到水务公司水费征收大厅结清水费,否则整顿办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作出停水处理。
五、凡未经供水部门同意,私自承揽、对外发包城区内水卫安装工程的一律停止施工,并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到供水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正在施工的交由具有施工资格的供水单位负责施工。
六、整顿办人员在集中整顿期间依法深入城区用水户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情况,请广大城区用水户积极主动的予以配合。
七、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公安、司法、供水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城区供水市场经营秩序。对拒不配合、阻挠整顿工作,有令不行、屡禁不止、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